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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
注意事项: 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件到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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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2、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3、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5、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6、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应当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注意事项: 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件到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4、根据继承的,需提供公证遗嘱。 5、亲属关系证明须说明以下内容: (1)死者的父母情况,是否在世?是否有养父母和继父母?(2)配偶情况,是否原配或,与配偶离异的时间或配偶死亡的时间; (3)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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