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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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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枪支县杀伤力大,一旦丢失,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防止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备的枪支一旦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原因之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使枪支流向社会,被犯罪分子获取和利用。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失枪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行为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还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枪支控制丧失的情况。首先,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丢失,被他人利用作案,不应认定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完全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但因事故被盗、被抢并及时报告,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存放时被盗的,即使及时报告,也应当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二是失去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法定要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即枪支丢失的罪犯被持有,使用或因枪支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不知道枪支丢失且未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没有及时报告,而是出于故意。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素有: 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对象为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4、客观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体要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要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这是丢失枪支不报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要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要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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