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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具有什么表现

2021-11-14
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枪支县杀伤力大,一旦丢失,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防止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备的枪支一旦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原因之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使枪支流向社会,被犯罪分子获取和利用。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失枪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行为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还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枪支控制丧失的情况。首先,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丢失,被他人利用作案,不应认定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完全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但因事故被盗、被抢并及时报告,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存放时被盗的,即使及时报告,也应当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二是失去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法定要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即枪支丢失的罪犯被持有,使用或因枪支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不知道枪支丢失且未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没有及时报告,而是出于故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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