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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怎么办?

2021-10-10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枪手应尽的责任。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其原因之一是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公司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多发生枪支被盗、被盗或丢失的事件,使枪支流向社会,获得罪犯,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失枪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包括因为行为人保管不善而丢失的,也包括枪被盗、抢劫、被骗或其他丢失控制枪支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者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丢失而被他人利用,就不应该认定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完全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但是因为事故被盗,被盗而立即报告的话,就不会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保管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如枪支丢失的犯罪分子手持,使用或枪支火灾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能够配备公务用枪的是(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负责事件调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的者。(2)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库、科研等部门的专职保护,运输人员在保护运输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道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不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者对枪的丢失可能是因为过失,但不能马上报告是因为故意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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