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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能否遭受强制执行?

2024-11-20
在特殊情况下,家庭的唯一住宅物业可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对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位于被执行人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或生活性住房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义务履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所是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唯一的生活必需品,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确保被执行人和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如果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名下拥有其他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房产,或者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替代住房,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该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如果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权,人民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不得强行迁离。如果被执行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未能迁出,人民法院方可采取强制迁出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1. 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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