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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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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省内异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除贷款金额以外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五)所购商品房的楼盘必须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的楼盘;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申请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岁。
1.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或二代内直系血亲的产权共有人,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5.所购住房已为现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须为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逾期记录; 7.贷款最长期限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限; 8.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关于嘉兴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首套)总价30%(含)902(含)以下为2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精装修住房(首套)的有总价4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第二次贷款或第二套住房的有总价60%以上首付款。 6、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7、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房屋抵押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房屋的购房人暂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嘉兴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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