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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进行协商的,保险公司那边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
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 二、承兑人或者支付人因违法被责令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承兑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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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票据发票人或付款人的不同,票据可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商业票据是因商品交易而发生的票据,包括商业汇票、商业本票等;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并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同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因为实践中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理解不是很准确、充分,所以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据此可知,保险法中所说的“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如果因为保险人没有说明,没有询问而未能“如实告知”,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票据时效的期限有以下具体情况: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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