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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
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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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I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月制天×相应的病假工资的系数计算。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及职位(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 单身职工在患病或者非工作相关的工伤待遇,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80%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注意的基础计算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该不包括在内。
工伤赔偿包括诊断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伤残待遇上海的标准: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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