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制裁。所以,既然其已经是兜底性法律,其保护力度应该概括类适用,如再将各类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细分归类,只要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遵守经营秩序的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打击,则必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当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参照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地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很显然。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6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6,832人已浏览
6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