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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
《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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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对于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法院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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