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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固定资产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出售旧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
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开具发票是零税率;收购其他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再销售的,适用税率13%,不应该开17%税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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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营改增,出售固定资产主要缴纳增值税,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税种(如增值税相对应产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以前是否抵扣了进项和对方要求。有以下两项操作: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详见《财税[2014]57号》,这个就是简易征收。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处理,从高征税,依对方要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率是17%,如果这样开具了的话,是无法简易征收了的。会比前者多缴纳了税款。
不是的。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动产租赁费、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土地和不动产转让增值税税率5%。财政部和XX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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