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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三...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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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被宣告、被暂予监外执行、被等并在社会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做好矫治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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