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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
法律、法规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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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XX、XX、工会、XX、XX、XX、XX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三)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四)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五)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六)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义务和监护职责;(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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