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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规定如下: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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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法院受理案件一般就要看是否有管辖权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而且基本法院与中级法院所存在标的额是不一样的,案件越复杂所涉及到的金额就会越多,从而选择的法院就会不一样,所以,不同的案件就会由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处理。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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