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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耒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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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来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别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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