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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耒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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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来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
集团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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