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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的程序如下: 1、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3、如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4、审核材料,通过后进行公告; 5、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以下是廉租房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条件 1、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1] 2、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3、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申请受理 1、申请家庭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提供要件 1、户口簿、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证明 3、申请人低保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 5、填写《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申请廉租房需要以下这些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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