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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部分样本参考如下: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直接或间接知悉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属甲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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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并不一定是要支付保密费的。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部分样本参考如下: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直接或间接知悉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属甲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予以有效保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接下来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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