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部分样本参考如下: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直接或间接知悉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属甲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及时交付劳动者,并由其签收;同时,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己方留存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因此,当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中存在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涉密部分可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并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规范公司涉密资料、信息的管理。商业秘密(B 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商业秘密的范围由公司规定,一般客户信息、商品进货渠道及价格,以及一些技术等可以属于商业秘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4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