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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后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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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96条之规定,除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暂时无力支付租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承租人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于违约的补救机会。因此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如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约定一两年。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 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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