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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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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拍卖款优先受偿。 3、有些质押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权利则在质押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利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债权,后者是担保物权,合同只要经过双方的合意达成一致即可生效,物权的生效则要经过权力机关法定的程序。我国之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把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直至《物权法》的颁布才将区别确定下来。
专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折价、拍卖或者出售专利权所得的价款。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可以质押。专利权质押时,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在质押登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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