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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进行重审的程序是: 1、确定管辖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庭前审查,需要审查的内容为一般事项和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 3、法院开庭审理; ...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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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接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接案文书中已于体现。 2、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接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接案文书中已于体现。 2、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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