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接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接案文书中已于体现。 2、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 3、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自诉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一般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此时要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通知书的,才能算是立案了,此后就是进行想要的侦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973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