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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首先,可以明确回答这个问题是肯定的。 如果雇主没有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以下几种凭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或详细的账目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的花名册),以及社保费用的缴交记录;雇主发放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等能够直接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劳动者填写的关于雇主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正式招募流程的记录文件;出勤记录;以及其他工人提供的对应认证言辞等等。基于这些凭证,劳动者及其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有足够的空间和能力进行相应的证明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这些凭证外,公司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以及录音证据等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费收取原则我国劳动仲裁费用的收取原则有:1 一、低廉原则。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较一般诉讼费用更低廉的原则。事实上,仲裁费的实际收费确实比法院的要低。1 二、预交原则。此原则是指仲裁费用应在仲裁立案时由申诉人一方预交的原则。1 三、败诉方或无益方承担仲裁费用的原则。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由劳动败诉方或无益的仲裁行为者承担仲裁费用。1 四、比例承担原则。此原则适用于仲裁结果中无显明胜诉方的案例,也就是说,部分败诉承担部分仲裁费用。以仲裁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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