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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违法侵权,实施防卫结果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意外防卫是指客观上,肇事者正在或...
主要区别在于对于防卫适用认定情况不同,主要情况如下:1.偶然防卫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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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违法侵权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论,无过失的应当以意外事件论。一、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侵权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2)行为人出于防卫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没有违法侵权,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的结果,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防卫行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和后果明显不当,称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防卫过当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没有不当,应该属于意外事件;(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该属于故意。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观特征:(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依据:《刑法》。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1、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2、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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