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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完成商品房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
关于住宅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社买卖合同纠纷的说明》规定住宅的转移占有,视为住宅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除了约定之外。原则上,交房只意味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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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房屋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交房原则上只意味着房屋的转让和占有。由于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以产权转让登记为要件,与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应包括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使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交付房屋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在商品房买卖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是新建的,新建的房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来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具备完整的功能。所以要主要考察房子是否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而言,新建商品房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素:房屋已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房屋外部装修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关于房屋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交房原则上只意味着房屋的转让和占有。由于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以产权转让登记为要件,与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应包括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使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交付房屋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在商品房买卖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是新建的,新建的房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来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具备完整的功能。所以要主要考察房子是否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而言,新建商品房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素:房屋已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房屋外部装修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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