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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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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所有权不一定要登记。 例如,通过继承、法院裁判文书确定、农村自建房等,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要对外转让,必须先登记,登记后才能转让。 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要登记不是必须要登记。如果是农村自有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经批准合法的建造房屋,无需登记,建造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房屋封顶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拆除房屋也不需要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拆除房屋屋顶时房屋所有权消灭。
农村房屋登记原则:(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无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承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主要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二)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的原则。房屋作为一种房地产,依附于土地。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中,因房屋产权转让、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其权属转移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登记主要是由于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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