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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并非指公司与内部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指内部人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
所谓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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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 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金评价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披露关联方名称及关联关系:(1)同一股东持有基金评价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的;(2)基金评价机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3)基金评价机构销售基金产品的;(4)基金评价机构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或销售信息产品且获得收入的;(5)基金评价机构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证券买卖交易席位及交易单元的;(6)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担任基金管理公司职务的;(7)基金评价机构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宣传栏目的;(8)基金评价机构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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