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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是无效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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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赠与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该抵押应当有效。其共有人的利益因抵押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共有人可以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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