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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是无效的,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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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但配偶一方追认同意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这一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地产合同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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