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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在小区内张贴含有业主个人信息的判决书,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2022-09-01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我国《》以及最高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及隐私权保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就本纠纷而言,判决书中王明亮的姓名、年龄等信息及双方间物业服务纠纷情况在法院公开过程中均已经暴露于法庭之上,并可为参加旁听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判决书所载的个人信息及双方的纠纷情况尚不具有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另外,王明亮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且经法院判决后仍不交纳,其行为显属不当。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系催,事出有因,且仅在小区内公告栏处张贴,影响范围有限,并未对王明亮有侮辱、诽谤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综上,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业主王明亮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也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的行为对业主王明亮的生活造成一定困扰,有欠妥当,其应当依法催交物业费,加强与业主王明亮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该纠纷经调解,物业公司主动撤除张贴的判决书,王明亮承诺尽快缴纳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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