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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
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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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可以申请,但申请证据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一)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记成笔录,或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物品及时处理。 (二)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等情况。虽然难以取得并不等于无法取得,但如果不进行保全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到办案的质量。 上述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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