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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
根据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书面申请,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收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报XX备案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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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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