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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基金支出项...
这主要是实现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需要。统筹的概念主要不在于管理的层次,而是基金调剂的范围。原有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所以不能运行,主要是问题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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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起付线指的是医保报销的起点,即超过起付线金额才予以报销,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的费用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来按比例报销。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统筹基金: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账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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