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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 3、部分地下车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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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 3、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4、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1、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 3、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4、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问题的规定为: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但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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