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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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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定位。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从立法上明确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用人制度是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当前的形势下,重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厘清观念、统一认识,更好地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真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其次,明确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用工形式,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包括对其实施岗位和数量限制提供了依据。既然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那么就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有益补充,而非取代劳动合同用工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不能随意约定,必须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守法,防止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得以健康发展。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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