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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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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第85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第85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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