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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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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与一军人结婚,成为一名军嫂,可现在我发现我们根本合不来,感情也已完全破裂,请问我可以到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读者:冯女士冯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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