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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企业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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