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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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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步骤: 第一阶段,开会前的准备: 1、由记录人员宣读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2、由听证会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3、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阶段,听证会调查: 第三阶段、会议辩论: 1、各方当事人根据主持人归纳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和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2、会议辩论一般安排两轮辩论。 第四阶段、主持和解。 第五阶段、最后陈述: 1、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2、主持人总结听证会内容,告知申请人会后仍有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当事人看听证笔录上并签字(每页签字),对当事人修改的部分须要求当事人捺指印。 4、行政复议听证会流程最后为宣布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
有条件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符合“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围绕程序便捷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主,有条件适用听证会审查方式,符合复议工作实际。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行政复议听证会符合这一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的启动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与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相区别,对于易于把握的案件,不必启动听证会程序,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及时解决,保证办案效率。 第二,对复杂疑难案件、群众关注的案件,就有必要启动听证会程序,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允许群众旁听,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 第三,即使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也没有行政诉讼庭审程序那样复杂化、程式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行政复议听证问题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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