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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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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呢?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行政复议和听证的,因此,对于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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