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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中有人受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示范文本)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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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1、职工在受伤后用人单位拒绝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在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暴力侵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权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3、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以降低单位用工风险。
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另一方尚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发包的组织在赔偿了劳动者的损失后,认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承包经营合同规定造成了发包方的损失,可依承包经营合同向个人承包经营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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