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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施工人员大部分在最低转让利益后中标,施工人员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一些施工人员常用的结算技术可供参考。1、虚报工作...
建筑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主要有:一、核对和编制结算资料的基础。二、工程量是审查的关键。三、定额单价的审查不容忽视。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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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注意事项: 1、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一致; 2、注意检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应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建筑工程结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 第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这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第四,其他费用的审核要坚持合情合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2]比如《物权法》146条和147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8]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物权法》148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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