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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义提供担保; 2、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
1、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归还本金之日起,就是应该还款之日(当然要有证据证明例如谈话通话录音录像或者债权人承认),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归还本金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超过6个月,你就没有担保责任了。2、债权人同意你随时可以解除担保责任,不同意又在保证期间,就应该承担责任。3、利息不能充抵本金;4、没有小票,如果是债务人本人的银行卡,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向谁汇款了。5、没有证据,就是没有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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