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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也是限制的

2022-02-15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将该消极条件细化为: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均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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