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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是我省法...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我国现实特点,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家庭成员内部对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内部因为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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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有很多种情况,由土地的性质、权属等等影响。那么,以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例: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减少上访和诉讼案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⑵利用各种媒体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相关知识,让他们学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⑶县乡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力度,县、乡政府要对土地承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县、乡政府应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之规定办事。即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在承包土地中有些村及个人未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造成纠纷之多。县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落实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因素,如果权证落实到位,即使引发纠纷,各级政府处理时也有依有据,便于处理。如果权证落实到位,此类纠纷将大为减少。 ⑷有关部门对土地纠纷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级政府、乡村土地等部门要牵头联动,密切配合来处理此类纠纷,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难适应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梁庙乡小王庄村民组与本组出嫁女纠纷,群众明讲法院判的对,就是不给她地,法院判决是一张废纸,并且言词激烈,态度蛮横,法院处理两难境地,处理起来难度大。 ⑹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⑺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遇上征用,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安置补偿则归发包人。
家庭成员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条件。 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侵权行为有违法性。该四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当事人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侵权的事实存在。即举证证实坐落于什么位置的哪一块承包地、面积是多少的承包地块被谁侵权。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农户的承包合同是以承包方代表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承包方代表的名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载明共同经营权人的名字,但只承包到农户,并未明确该户内哪一个家庭成员具体承包得位于什么地方的哪块土地、面积为多少亩。如果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将致使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农户内的某一家庭成员侵犯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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