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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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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2、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寅洞村委会)诉称,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与胡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协议约定:胡某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现双方协议已到期,胡某应按照协议无偿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寅洞村委会曾多次找胡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且正式书面通知过胡某,但胡某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现胡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按照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某辩称:胡某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胡某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自1993年2月开始承包该地块,每年交纳300元承包费。当时该地块是荒地,胡某进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种植了桃树,现正处于盛果期。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胡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位于一队枣行道南白地一块发包给胡某经营,该地块的四至为:东至东坎根下边,西到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边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协议第一条规定:乙方必须先交甲方承包费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风险金在3月2日前交齐。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包给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2日,共计15年,共合款4500元整为期满。第八条规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满15年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并且乙方应有在往下年承包的优越性。胡某已向寅洞村委会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胡某承包后经营该地块至今。现该承包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在庭审过程中,胡某称其在承包期间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现该承包地块上有处于盛果期的桃树270棵,桃树苗200棵,并种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会对胡某所述的地上物情况无异议,亦表示同意退还胡某300元风险金。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寅洞村委会与胡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胡某虽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凡胡某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因此,胡某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寅洞村委会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交回承包地块及地上果树;2、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地块内除果树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3、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胡某风险金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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