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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
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有: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约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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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1、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判断标准因此,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性等。而在司法实务中涉及房产的,也遵循这一基本的判断准则。(1)如果房屋系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并不因为夫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该房产系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双方离婚的,房屋登记方应当就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补偿。(2)如果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由于该房屋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双方离婚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赠与的,此时应当区分情况:一是赠与房屋的时间是婚内还是婚前,如果是婚前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赠与时是否明确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是,即使是婚内赠与的,也视为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综上可知,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标准仍然是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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