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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在婚后共同所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买房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而且是在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子赠与了孩子,孩子对房子享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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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同时按竞价的房价款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那么由主张的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则根据双方的申请拍卖该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那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1、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判断标准因此,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性等。而在司法实务中涉及房产的,也遵循这一基本的判断准则。(1)如果房屋系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并不因为夫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该房产系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双方离婚的,房屋登记方应当就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补偿。(2)如果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由于该房屋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双方离婚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赠与的,此时应当区分情况:一是赠与房屋的时间是婚内还是婚前,如果是婚前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赠与时是否明确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是,即使是婚内赠与的,也视为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综上可知,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标准仍然是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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