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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一般是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是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缺陷时,应负责维修的保证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中,履约保证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至承包商完成所有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缺陷责任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管理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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