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疗费用,搭顺风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行为人侵权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车主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要求车主赔偿损失。根据事故认定书去申请理赔。车主在乘载他人行车过程中,应谨慎注意以确保搭乘人的安全;应对车辆的状况及行车路线有充分判断,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途中,由于路况不好,曾某在颠簸中从座位上摔倒,经医院诊断造成曾某肺部挫伤,共计花费医药费八千余元。该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分歧】对此案的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邱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邱某答应了搭载曾某,就负有将曾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因为曾某搭乘邱某的车辆是无偿的,邱某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邱某与曾某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邱某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曾某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将邱某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等同。第二、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而非对曾某损失的全部责任。第三、从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出发也应该减轻邱某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生活中,驾驶员会经常遇到路边受伤或需要帮助的搭车人,减轻类似情况驾驶员的责任,可以促进人们见义勇为,给他人提供便利,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作者单位:修水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一、免费搭车免费搭车出现事故谁负责任,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入股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免费搭车出现事故谁负责任,如果已经将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解释清楚了,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二、出事故谁负责任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和好意同乘之间最典型的区别就是:比如肇事车辆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同乘一方的驾驶员没有责任的,免费乘坐的情况下属于好意同乘,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费乘坐的情况下同乘一方的驾驶员及车主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对乘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0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